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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民生商品价格监管的提醒公告

2022-11-5 12:55| 发布者: admin| 评论: 0|来自: 萍乡市市场监管局

摘要: 萍乡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民生商品价格监管的提醒公告各类市场主体和相关单位:根据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米面油肉蛋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重要应急物资以及其他与人民群 ...

萍乡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

期间民生商品价格监管的提醒公告

各类市场主体和相关单位:

根据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米面油肉蛋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重要应急物资以及其他与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的稳价保供工作,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严格按照公告的要求,自觉规范价格行为,配合政府做好市场稳价保供工作。

二、要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并严格依法明码标价,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对于上述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持续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价格巡查力度,一经发现上述不正当价格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并公开曝光。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资料并拨打12315热线电话或联系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受理处置。

请广大市民放心,我市有充裕的物资供应和平稳的市场价格。


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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