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美容行业蓬勃发展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为“美”付费 伴随着这一热潮 由这类消费引发的纠纷 也随之而来 ![]()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美容而引发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某美容院推出“支付3000元诚意金,即获全年面部护理免费赠送”的活动,余女士与美容院签订了协议,双方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余女士每月需累计3次到店接受面部护理,完成全年36次护理即可全额返还诚意金;每缺席一次,则扣除300元。 协议期满后,余女士向某美容院申请返还诚意金,但某美容院以余女士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每月接受三次护理且缺席多次为由,拒绝返还诚意金,余女士无奈将其诉至法院。 ![]()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后查明,余女士与美容院的合同是在6月20日签订,合同签订的当月只接受过一次护理,全年共计接受护理34次,确有两次缺席。 法院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方6月20日签订协议,距离该月的结束仅有10日,在时长上只有每月的三分之一,商家仍然要求消费者按其他正常月份一样累计接受护理3次既显失公平,也有违诚信经营的原则,虽然余女士6月份只接受一次护理,但并不违反双方的合同目的,某美容院不能以此拒绝返还诚意金。余女士缺席护理两次属实,依约应当扣除缺席两次的费用计600元,故判决某美容院退回余女士2400元。 美容机构往往会采用抽奖、打折、免费体验等营销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预付、充值类美容卡。消费者要结合自身情况,理性购买。若购买后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要及时通过有效方式告知商家解除合同。同时,消费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对美容服务项目服务期限、服务内容及价格进行详细了解,仔细查阅合同,谨防打折优惠陷阱。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