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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动态】市城管支队查处1起公厕设施设备破损未及时维修案件

2023-2-13 08:12| 发布者: admin| 评论: 0

摘要: 近日,市城管支队机动三大队与政策法规科执法人员共同查处1起公厕设施设备破损未及时维修案件。在日常巡查工作中,执法人员发现安源区南环路城南转盘公厕的大门存在破损现象,且几天内都未有维护检修人员前来检查维 ...

近日,市城管支队机动三大队与政策法规科执法人员共同查处1起公厕设施设备破损未及时维修案件。


在日常巡查工作中,执法人员发现安源区南环路城南转盘公厕的大门存在破损现象,且几天内都未有维护检修人员前来检查维修。

直击现场

2月9日下午,执法人员到达当事公司进行责任问询,并对其未进行及时检查维修的行为释法明理,根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当事公司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

办理该案过程中,执法人员文明执法,使用法律条款准确,填写法律文书规范,当事公司虚心接受处理结果,并欢迎执法部门继续进行监督管理。

近年来,我市加大力度推进“公厕革命”,让群众如厕条件得到很大提升。公厕设施管理一事虽小,但关乎到群众利益就显得十分重要。市城管支队将继续坚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和要求,多举措强化公厕管理,进一步助力创建工作走深走实。

法律链接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㈠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㈡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㈢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㈣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㈤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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