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栗县法院在收到检察机关变更起诉决定书后15日内审结了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对被告人陈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经查,2017年7月20日至8月5日,以陈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在萍乡市安源区城南菜市场内租用了一个麻将馆用于开设赌场,以“斗牛”的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在赌场负责抽水钱。 2017年7月30日下午,陈某某等人因怀疑被害人甘某等人在赌场作弊,便将甘某等人殴打一顿,甘某逃脱后又找人前来报复,殴打了陈某等人并打砸了陈某某开设的赌场,双方由此结怨。2017年8月5日23时许,甘某打电话给陈某某,提出双方到上栗县以聚众斗殴的方式解决此前的纠纷,陈某某表示同意。甘某方30人左右携带发令枪改装的枪支、高尔夫球杆、镣刀用于斗殴,陈某某邀集被告人陈某等人携带土铳、镣刀等器械用于斗殴,在双方斗殴时,陈某某用手中的土铳朝甘某腹部开了一枪,陈某等人则持镣刀围砍甘某,之后甘某在送医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且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构成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陈某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