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禁捕工作,提高广大群众保护渔业资源、水生物多样性的意识,推进水域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结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日,芦溪县组织开展禁捕宣传活动,工作人员通过发放禁捕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等方式向群众普及重点水域禁渔政策,同时,还对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相应处罚条款进行了详细讲解,号召群众积极参与到禁捕行动中,发现非法捕捞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在山口岩水库显眼处悬挂横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