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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支队“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第三期)——擅自堆放物料占用城市道路案

2023-4-12 07:56| 发布者: admin| 评论: 0

摘要: 以案释法普法课堂擅自堆放物料占用城市道路案案情简介2023年3月15日,市城管支队直属三大队执法人员在辖区内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西环路公交公司门口的城市道路上堆放了大量建筑物料,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该建 ...

以案释法

普法课堂


擅自堆放物料占用城市道路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5日,市城管支队直属三大队执法人员在辖区内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西环路公交公司门口的城市道路上堆放了大量建筑物料,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该建筑物料为杨某为方便施工随意堆放,执法人员向其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经复查后当事人杨某仍在原地堆放建筑物料,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处置结果


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执法人员为防止证据灭失,向其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对杨某的一套施工工具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依据《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杨某处以叁佰元人民币罚款。

3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复查西环路该路段时,发现杨某已整改到位,城市道路无擅自占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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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城市道路两侧以及其他城市公共场地不得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拉挂条幅、种植农作物等。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并可以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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