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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支队“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第五期)——乱扔垃圾案

2023-5-5 09:38| 发布者: admin| 评论: 0|来自: 市城管支队

摘要: 以案释法普法小课堂乱扔垃圾看似小事,实则不然。乱扔垃圾不仅是一种不良的行为习惯,也是缺乏社会公德的表现。这看似轻松的随手一扔,却需要多少环卫工人的艰辛付出。近期,市城管支队直属四大队开展了“垃圾不乱扔 ...

以案释法

普法小课堂

乱扔垃圾看似小事,实则不然。乱扔垃圾不仅是一种不良的行为习惯,也是缺乏社会公德的表现。这看似轻松的随手一扔,却需要多少环卫工人的艰辛付出。

近期,市城管支队直属四大队开展了“垃圾不乱扔、烟头不落地”专项治理行动,大力整治乱扔烟头、瓜皮、纸屑和随地吐痰等行为。

本次曝光台对2起巡查发现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


典型案例1



违法行为:2023年4月25日,刘某在建设西路,未按规定投放纸屑。

违法依据:违法了《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 : 市城管支队直属四大队向其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对其处以罚款5元。


典型案例2



违法行为:2023年4月24日,李某在山下路,未按规定投放烟头。

违法依据:违法了《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 :  市城管支队直属四大队向其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对其处以罚款5元。


法律链接

《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有碍城市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随意丢弃食物残渣、饮料罐、塑料袋、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三)不及时清除饲养宠物产生的粪便;

(四)从建筑物、车内向外抛物。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罚款。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的,罚款1元至5元;

(二)乱扔动物尸体的,罚款5元至25地;

(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罚款5元至25元;

(四)从楼内向外抛废弃物的,罚款5元至25元;

(五)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罚款2元至10元;

(六)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罚款5元至25元;

(七)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罚款10元至50元;

(八)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罚款10元至50元;

(九)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散的,每污染1平方米罚款1元,但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

(十)临街工地不设围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罚款100元至500元,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十一)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对单位每日罚20元至100元,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元至25元;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城市市容的,罚款200元至1000元,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十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罚款20元至100元。

温馨提示

下一步,执法人员将继续采取走街式巡查,加大主次干道、公交车站、市场、学校等重要公共场所周边的巡查力度,严厉查乱扔烟头、垃圾、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在巡查过程中积极劝导市民群众不在禁烟场所吸烟,引导市民自觉将烟头、垃圾等丢弃在垃圾桶内,督促临街商铺业主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主动维护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营造“人人支持、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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