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城事网—萍乡最具影响力门户网站 门户 城事资讯 市城管支队 查看内容

市城管支队“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第四期)——非机动车占用人行道违法违规停车案

2023-5-6 11:07| 发布者: admin| 评论: 0

摘要: 以案释法普法课堂非机动车占用人行道违法违规停车案随着非机动车数量不断攀升,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飞线”充电现象成为影响城市文明的一个顽疾,与城市的文明要求和规范意识背道而驰。案情简介2023年4月20日,市 ...

以案释法

普法课堂


非机动车占用人行道违法违规停车案


随着非机动车数量不断攀升,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飞线”充电现象成为影响城市文明的一个顽疾,与城市的文明要求和规范意识背道而驰。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0日,市城管支队直属六大队执法人员在辖区内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西环路老火车站路段某洁具店店主的非机动车擅自占用人行道飞线充电、违法违规停车,执法人员对该车主进行了劝导教育和口头警告。

2023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车辆又存在违法违规停车的现象。该行为违反了《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占用人行道,未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妨碍行人通行。

处置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车辆开具《萍乡城市管理局违法停车告知书》并对该车辆进行证据保全。

4月23日,该店主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已到市城管支队直属六大队接受处理。

普法课堂


《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三款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时间、地点有序停泊,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等公共场所;停放在限时停车泊位的车辆不得超时占用停车泊位。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