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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不追究责任,结果东窗事发!芦溪一男子竟先后盗窃55次

2023-5-25 15:09| 发布者: admin| 评论: 0

摘要: “真的没想到他竟偷了这么多次,还好有你们,不然我们可能会损失更多。”芦溪县银河镇高速公路四改八工地的负责人对着芦溪县公安局银河派出所的民警感谢道。5月19日清晨5点,银河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高速公路“ ...

“真的没想到他竟偷了这么多次,还好有你们,不然我们可能会损失更多。”芦溪县银河镇高速公路四改八工地的负责人对着芦溪县公安局银河派出所的民警感谢道。

5月19日清晨5点,银河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高速公路“四改八”工地发现一可疑男子在偷钢管!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将该男子抓获。该男子以家境困难为由,向工地老板请求谅解,工地老板心生怜意,向民警表明2根钢管,数量不大,可以不追究该男子的责任。

但民警通过与该男子的交流和观察其表情,怀疑该男子不是第一次作案。联想到辖区接过此类警情有10余起,民警并没有按照工地老板所说的不追究该男子责任而草草了事,坚持将嫌疑人带回所里审讯。

在审讯过程中,嫌疑人始终坚持只在今天早盗窃过一次,让审讯一度陷入了僵局。该所立即成立专班,兵分几路开展侦查。经过民警多方调查取证,成功获取到了该男子作案有力证据,该男子最终如实交代自己先后55次到工地实施盗窃。

目前,该男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小课堂

【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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