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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区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

2023-6-5 11:47| 发布者: admin| 评论: 0

摘要: 湘东区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做好全区民兵履行国防义务的优待和权益保障工作,提升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获得感,加强基干民兵权益保障,营造全社会尊崇基干民兵 ...

湘东区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区民兵履行国防义务的优待和权益保障工作,提升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获得感,加强基干民兵权益保障,营造全社会尊崇基干民兵的浓厚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兵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优待和权益保障对象为湘东区各级在编基干民兵,个人有效证件为湘东区《基干民兵证》。

第二章 证件制发管理

第三条 区人武部为全区所有基干民兵统一制作发放基干民兵证。在区人武部领导下,各乡(镇)武装部和编兵单位负责发放、注册、收缴、注销等工作。

第四条 基干民兵在湘东区区域内,凭基干民兵证享受相关优待政策。

第五条 基干民兵证每年注册一次,每次注册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享受基干民兵相关权益保障。证件到期,或者退出基干民兵组织的,不再享受相关权益保障。

第六条 基干民兵证仅限本人使用,基干民兵证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报所在乡(镇)武装部或编兵单位备案核销,视情况予以补办。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由各乡(镇)武装部和编兵单位负责收回基干民兵证:

(一)基干民兵退出民兵组织的;

(二)发现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基干民兵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伪造、骗取基干民兵证或利用基干民兵证从事违法获利行为,按治安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优待服务

第九条 基干民兵在湘东区参加由人武部牵头组织的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免费培训、食宿保障等优待。

第十条 湘东区人武部每年免费为基干民兵组织一次体检。

第十一条 基干民兵在区级公立医院就医,可享受住院费用自费部分优惠减免政策。

第十二条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基干民兵可优先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基干民兵凭基干民兵证和身份证到中国移动服务网点办理基干民兵专属套餐,享受国内流量、国内语音、宽带上网等优惠服务。

第十四条 基干民兵凭基干民兵证在与湘东区人武部有协议的企业单位消费,可享受优惠和减免优待。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十五条 各乡(镇)武装部依托便民服务中心“兵役工作”窗口增设基干民兵服务标识,为基干民兵提供办领证件、政策咨询、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基干民兵参加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军事训练和相关活动时,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落实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得因此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

第十七条 基干民兵参加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军事训练和相关活动时,军事机关负责保障有关往返差旅费、发放相关补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十八条 基干民兵参战支前和参加平时战备勤务、训练演练、抢险救灾伤亡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落实抚恤优待政策。

第五章 表彰激励

第十九条 区、乡(镇)定期组织优秀基干民兵评选表彰,表彰卡片装入民兵个人档案,作为民兵参与所在单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将选树和宣扬民兵先进典型纳入军地各级年度典型宣传计划。湘东区人武部荣史馆视情收录民兵先进典型事迹和名册,增强典型示范引领效果。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基干民兵个人,在入党、竞选村干部时优先推荐,其直系子女享受就近优先入托、入学。

第二十二条 基干民兵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及时组织慰问。基干民兵参战支前和参加1个月以上重大战备勤务、军事演习,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编兵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家属进行走访慰问,及时解决参战参训基干民兵后顾之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武部,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所属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认真实施本办法明确的有关措施,确保基干民兵优先优待和相关权益保障落实。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各行业要积极构建基干民兵荣誉体系,进一步细化和健全优待政策,出台更多荣誉激励措施,引导形成关心国防、支持国防、建设国防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施行。

湘东区民兵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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