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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就开工?法院这样判

2023-6-13 10:19| 发布者: admin| 评论: 0

摘要: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邓某向原告贺某支付工程款55203.18元,鉴定费3000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25000元、被告邓某负担5000元。案情回顾贺某系专门从事房屋建造的包工头 ...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邓某向原告贺某支付工程款55203.18元,鉴定费3000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25000元、被告邓某负担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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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贺某系专门从事房屋建造的包工头。2019年,贺某与邓某约定由贺某为邓某在芦溪县某村移民安置小区建造两栋连体房屋。


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由贺某包工、包料、包装修完成两栋房屋的施工,每栋房屋的价款为400000元,两栋房屋总价款为800000元。贺某于2019年12月开始动工,于2020年7月完成了两栋房屋的主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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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因双方对装修事宜产生分歧,贺某未对两栋房屋进行装修,邓某自行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已入住。邓某共向贺某支付了工程款433600元。贺某以两栋房屋主体工程的造价为549238元,扣除已付款433600元,邓某还应向其支付115638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鉴定,案涉两栋连体房屋已完工主体结构的工程造价为488803.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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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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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双方签订的房屋建设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原告已将案涉两栋房屋的主体工程交付给被告,被告亦已实际入住,应视为案涉房屋主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故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司法鉴定结论认定的488803.18元工程款。被告已向原告支付433600元,故还应向原告支付55203.18元。

另外,原告系专门从事建筑工程承揽业务,其相对被告理应尽到更为严谨、周全、慎重的注意义务,但其事先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其主张的工程款在金额计算上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且较大超出鉴定结论认定的金额,对此原告存在较大过错。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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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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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农村地区自建房的建设工程施工案件,多发生于亲友熟人间。考虑到情谊等因素,很多合同双方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使签署,内容也较为简单。合同双方应及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施工范围、施工方式、工程价款等进行详细约定。施工主体在施工途中应留存好证据。因建设工程施工工期较长,建议合同双方定期对账,并保存好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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