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等活动。 二、凡涉及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任何人员或单位,要立即停止违法活动,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交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公安机关将视其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三、对有证烟花爆竹企业存在转包分包、发放下手工等非法生产现象的,一经查实,一律按程序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违者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一经发现辖区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应立即当场制止并逐级上报。 六、对政府部门及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从事、纵容、包庇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积极向当地镇(街)、村(社区)、公安派出所和区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区公安分局等单位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 区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0799--6762771; 区公安分局:110; 彭高镇人民政府:0799--3671001; 福田镇人民政府:0799--3615003; 光丰街道办事处:0799--6888312。 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根据查处的规模和数量将给予第一举报人1000--50000元现金奖励,举报数额巨大的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具体实施办法参照《萍乡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萍安办字〔2022〕116号)执行,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凡知情不报、甚至替他人隐瞒真相、藏匿物品的,一经发现将严惩不贷。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