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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黄牛”绕开限高令乘机,罚款5000元!

2023-7-18 12:56| 发布者: admin| 评论: 0

摘要: 法院执行案件中,为防止被执行人不当减损财产,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按照规定,此类“限高”人员在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 ...

法院执行案件中,为防止被执行人不当减损财产,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按照规定,此类“限高”人员在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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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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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深圳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何某偿还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但该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何某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通过扣划等方式执行到位28万元,该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1月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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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芦溪法院收到唐某违反限高令乘机线索。经查明,唐某于2023年2月19日、2023年2月20日、2023年3月28日、2023年3月31 日、2023年4月16日乘坐某航空公司班机往返深圳和无锡两地,均未经芦溪法院审查允许,违反了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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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明知自身被限制高消费情况下,未经法院审查允许擅自乘机,芦溪法院为强化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力度,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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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芦溪法院将坚决严厉打击被执行人(含涉执企业的“四类人员”)通过“黄牛”绕开限高令乘机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妨害执行等拒不执行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助力弘扬诚信文化,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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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八条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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