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 非法制贩、存储、运输烟花爆竹 等违法犯罪行为 防范和遏制烟花爆竹 安全事故发生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营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近日,芦溪县公安局 再次重拳出击 成功查处了一起非法制造烟花爆竹案 抓获违法嫌疑人1名 查获了大量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案情回顾 ![]() 查获物品 不同种类的烟花爆竹 共计67千克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 ![]() ![]() 芦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零售)烟花爆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等行为的通告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有关精神,进一步巩固我县打非治违成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零售)烟花爆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等行为,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组织生产、储存、运输、经营(零售)烟花爆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 二、坚决打击外县市流入、输入、侵入式非法生产。 三、有证烟花爆竹企业存在转包分包、发下手加工或承接下手加工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零售)烟花爆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行为,一经查实,依法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的车辆和人员,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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