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遏制中心城区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焚烧,推动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萍乡市生态环境局代草拟了《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各界人士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8日。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可采用纸质寄送或发邮件的方式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 联系人:贺维 联系电话:0799--6778285 地 址:萍乡市城市大厦8号楼1611室 邮 箱:11860894@qq.com 附 件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遏制中心城区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焚烧,推动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原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根据原环保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Ⅲ类(严格)”燃料组合作为中心城区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禁燃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划定范围 (一)中心城区禁燃区范围:中环路线环绕区域(见附图)。 (二)其他区域禁燃区范围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划定。 三、中心城区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在2023年10月30日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现有使用生物质燃料的设施,应在2023年10月30日前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二)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和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能源消费结构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对禁燃区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布。安源区人民政府和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依职责落实中心城区禁燃区管理工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萍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