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城事网—萍乡最具影响力门户网站 门户 城事资讯 东大街 查看内容

【广而告之】东大街道办事处关于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的通告

2023-9-12 11:07| 发布者: admin| 评论: 0

摘要: 为有效防控露天焚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法规和安源区禁烧工作有关规定,现将禁止露天焚烧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东大街辖区内全年全 ...

为有效防控露天焚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法规和安源区禁烧工作有关规定,现将禁止露天焚烧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东大街辖区内全年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各类物质的违法行为,避免大气污染。

二、本通告所指焚烧物质是指所有可用于燃烧的农业、工业和生活废弃物,包括生活垃圾、秸秆、枯枝、落叶、杂草、荒山荒坡、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通过燃烧产生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三、各村(社区)是禁烧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禁烧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层级责任,全面落实网格化监管制度。强化“乡镇为主、村落实、社管户、户联防”的禁烧工作机制,制定网格检查工作制度,实行全天候常态巡查,确保禁烧工作全覆盖、无死角、不留盲区,坚决杜绝“第一把火”,坚决遏制各类露天焚烧行为。

四、(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上述露天焚烧行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因露天焚烧行为,过失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因露天焚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对不听劝阻,故意露天焚烧,拒绝或阻碍禁烧行政执法人员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露天焚烧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0799-6832032


                                    东大街道办事处

                                   2023年9月10日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