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提供银行卡 帮忙“转点账” “躺平”就能赚钱? 小心“心动”变“刑动”! ![]()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 ![]() 案情回顾 ![]() 2022年12月2日,被告人梁某某经他人介绍,携带自己名下的银行卡、U盾等,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提供给他人,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经查,上述银行卡共计入账人民币488万余元,已查明涉诈资金共计69万余元,梁某某个人获利1776元。 2022年12月19日,被告人梁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指控的事实。 ![]() 法院审理 ![]()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本人的银行卡、U盾、手机等进行支付结算,支付金额达人民币48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梁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缴纳罚金及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遂对其做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多发,而“帮信”犯罪的存在和高发则导致涉案被害人报案后其损失很难追回,大量“出借”的银行卡成为了诈骗分子“洗钱”的工具,犯罪所得往往经过多种支付方式的结算流转,给打击犯罪带来很大的难度,同时自己亦可能会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在日常生活中,包含个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等一定要保存好,不要随意出借、出卖给他人,提高警惕,不贪图小利,拒绝成为犯罪“工具人”。 ![]() 如何防范“两卡”犯罪? 1 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网银U盾等; 2 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支付二维码等; 3 不登录或点击来历不明的网址、短信及邮件,不轻易添加陌生人为好友; 4 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银行账户业务,在ATM机等自助设备操作时,注意安全防范; 5 从正规渠道下载安装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安全控件和客户端软件,关闭计算机系统远程登录功能; 6 如发现有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