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芦溪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企业许可准入的 通 告 我县自2021年起已实行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准入机制,为进一步加强芦溪县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运输管理,规范芦溪县运输企业处置(运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对芦溪县建筑垃圾处置(运输)企业许可准入进行通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施主体 芦溪县城市管理局 二、受理办公室 芦溪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股(并负责咨询工作)。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芦溪县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运输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运输企业自有国6以上新型环保全密闭式摆臂金属盖环保渣土车辆不少于10辆,具备洗扫车辆1台;具备大型挖掘机2台,铲车2台;具备固定的车辆停放场所,并设有清洗平台;具备固定清扫保洁人员6人; 4.驾驶人员相应的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5.所有运输车辆必须“五统一”管理,即统一颜色、统一标识、统一全密闭、统一安装顶灯、统一安装行车记录仪及GPS,车门侧面喷涂显著的企业名称,并接入芦溪县城市管理指挥平台; 6.办公场所和停车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运输企业内部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复印件。 四、受理时间 自本通告发出之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止。 五、从2024年1月1日起,凡未取得由芦溪县城市管理局颁发的《芦溪县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和个人不得在芦溪县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活动,对未取得《芦溪县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在芦溪县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和个人,由芦溪县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请具备以上条件的企业于本通告公示之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前于工作日到芦溪县城市管理局进行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 特此通告。 (本次通告最终解释权归城管局所有)
芦溪县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