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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萍乡绕城高速公路新建工程(芦溪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

2023-12-15 13:34| 发布者: admin| 评论: 0

摘要: 芦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萍乡绕城高速公路新建工程(芦溪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及申请听证情况反馈的公示《关于萍乡绕城高速公路新建工程(芦溪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 ...

      

 

《关于萍乡绕城高速公路新建工程(芦溪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及

申请听证情况反馈的公示

 

《关于萍乡绕城高速公路新建工程(芦溪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于2023年10月20日开始在征收范围内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已届满30日。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集体土地上226户被征收人提交的意见,未收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届满后,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发出了《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期限届满后,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相关规定及《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鉴于提出意见的被征收人未过半数,未达法定听证要求,县政府依法将不组织听证。现将被征收人对《萍乡绕城高速公路新建工程(芦溪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意见归纳汇总并作出如下回复。

一、相关意见

(一)关于征收补偿方面

1.认为补偿价格不足,不能低于四年前山口岩的补偿标准;

2.未考虑土地和农田的价值;

3.如何计算补偿金额和如何决定土地用途,缺乏透明度。

(二)关于宅基地安置方面

1.未提供一个适合的安置计划,未提供宅基地具体位置;

2.希望“在东阳村境内的芦溪别院对面旅游公路旁边沙场的位置”进行安置。

二、相关回复

1.鉴于《萍乡绕城高速公路新建工程(芦溪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是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对被征收人提出的“认为补偿价格不足,不能低于四年前山口岩的补偿标准”的意见不予采纳;

2.鉴于《萍乡绕城高速公路新建工程(芦溪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已明确:(1)征收目的为“为改善交通状况,提升高速公路通行能力,确保萍乡绕城高速公路新建工程顺利实施。”(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标准执行。故,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未考虑土地和农田的价值”“如何计算补偿金额和如何决定土地用途,缺乏透明度”的意见不予采纳;

3.鉴于《萍乡绕城高速公路新建工程(芦溪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安置地点在征收范围附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未提供一个适合的安置计划”“希望在东阳村境内的芦溪别院对面旅游公路旁边沙场的位置进行安置”的意见不予采纳;

4.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未提供宅基地具体位置”的意见予以采纳,在修订后的《萍乡绕城高速公路新建工程(芦溪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中已体现。

三、主动修改完善内容

1.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将《萍乡绕城高速公路新建工程(芦溪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三条第(二)款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及面积现状调查数据完善修改为“拟征收房屋涉及约512户,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11户,集体土地上房屋约501户”、“集体土地上房屋总面积189244.74平米,其中框架2814.89平米,砖混129333.25平米,砖木26189.3平米,简易5562.76平米,其他(棚类、板房)26672.6平米”;

2.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萍乡绕城高速公路新建工程(芦溪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八条第(二)款第5项非住宅用房屋征收补偿中增加“寺庙”的补偿方式。

上述主动修改内容均在修订后的《萍乡绕城高速公路新建工程(芦溪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后修正版)》(详见附件)中予以体现。

特此公示。

 

附件:萍乡绕城高速公路新建工程(芦溪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方案(征求意见后修正版)

 

                                   芦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4日

  

 

 

萍乡绕城高速公路新建工程(芦溪段)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后修正版)

 

为加快萍乡绕城高速公路建设,改善交通状况,提升高速公路通行能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拟对萍乡绕城高速公路新建工程(芦溪段)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根据现行有效法律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和规定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地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征收目的

为改善交通状况,提升高速公路通行能力,确保萍乡绕城高速公路新建工程顺利实施。

三、征收范围

(一)征收范围:萍乡绕城高速公路新建工程芦溪境内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等。(详见《征地红线范围图》)

(二)土地现状:本次征收范围涉及芦溪、上埠、南坑、银河四个乡镇,拟征地总面积3797.95亩,其中水田1217.52亩、旱地346.39亩、林地1799.56亩、水塘112.44亩、水沟15.32亩、宅基地247.62亩、公路59.1亩。拟征收房屋涉及约512户,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11户,集体土地上房屋约501户,经前期上户测量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总面积7104.88平米,其中框架924.32平米,砖混647.69平米,砖木3549.45平米,其他(棚类、板房)1983.42平米;集体土地上房屋总面积189244.74平米,其中框架2814.89平米,砖混129333.25平米,砖木26189.3平米,简易5562.76平米,其他(棚类、板房)26672.6平米。(具体以《芦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公示的红线范围为准)

四、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芦溪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芦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芦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单位:芦溪镇人民政府、上埠镇人民政府、南坑镇人民政府、银河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签约模式、期限及地点

(一)征收补偿签约模式:本项目征收实行“预签协议”的征收模式,即被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法批准后,由芦溪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依法公告;同时,征收补偿协议生效。

(二)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芦溪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签约起始日起30日(含)内。

(三)签约地点:征收补偿协议签约地点设在征收现场。

六、房屋搬迁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起28天。

(二)过渡期限: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费,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用房,过渡期为10个月。

七、房屋建筑认定与处置

(一)合法手续房屋认定与处置

1.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按市场评估予以补偿。

2.持有资规(原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的,视为合法手续,房屋按市场评估予以补偿。

3.在该项目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建设的房屋,经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核准的,认定为合法手续,房屋按市场评估予以补偿。

(二)无手续房屋认定与处置

无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的被征收房屋,由芦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芦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芦溪县交通运输局及各实施单位(乡镇)组成认定组,对其建筑的合法性、面积、用途进行认定。

(三)面积认定

国有土地产权房屋按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面积为准,超出面积以测绘为准;集体土地房屋以实际测绘为准。

(四)房屋户主权属的认定

1.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为计户依据,一证计一户。

2.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房屋以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为计户依据,一证计一户。

3.产权发生交易或产权人已死亡的,但未在产权部门办理过户、分户手续的,且房产分割清楚,有公证文件或其他合法性证明文件的,按合法性文件进行计户。

4.不能提供相关手续的,以认定组认定为准。

(五)房屋用途认定

1.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记载为准。

2.《芦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依法取得城乡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按照所批准改变的用途性质为准。

3.无合法依据载明房屋用途的,认定为住宅。

4.确定为合法企业生产性用房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芦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还在使用该房进行生产经营的视为企业生产性用房。

5.经营性场所认定必须同时满足在2021年12月31日前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有实际经营行为、在施工红线范围内三个条件(本条适用住宅改为非住宅经营性场所的情形)。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补偿方式

1.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宅基地+货币补偿的方式

2.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置换(具体事宜一事一议)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3.简易房、构筑物、杂屋、猪栏等地面附属物一律货币补偿,不予产权置换(或宅基地置换)。

(二)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

1.宅基地选址:宅基地安置根据“一户一宅、集中安置”的原则进行安置。由所在乡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协调解决集中安置地选址、用地问题。芦溪镇安置地选址:丰泉村十三组钟家里、高楼烟花厂内、山下村三组香露山、林家坊村8组李家坪;上埠镇安置地选址:山口岩村野猫冲、江下村窑前、茅布岭村台泥冲;南坑镇安置地选址:妙泉村芦南路边11组、妙泉村妙泉学校边5组、坂田村长塘坪、圭田村虎塘坪、石灰岭村10组黄泥学堂地块、石灰岭村7组虎头上地块、新尤村虎台岭2组、七宝村林家山14组;银河镇安置地选址:墨溪村易家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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