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发现被执行人黄某名下有房有车,经传唤后仍不还款,被实施司法拘留,下一步将对其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黄某通过手机银行申请过极速贷(线上)向芦溪某银行贷款5.4万,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到期后,黄某逾期未还,银行多次向黄某催收,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黄某均未按期履约。银行诉至芦溪法院后,判决黄某返还借款本息5.4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黄某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阶段 执行阶段,芦溪法院向黄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黄某依据传票时间来法院报告财产、接受询问调查。但接受询问调查之后,黄某仿佛“消失”一般,无法再联系上,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黄某,传唤其来法院配合执行工作均没有得到回复。 鉴于黄某名下有房有车,两个月以来却消极履行、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将黄某拘传成功后仍无主动还款意愿,芦溪法院决定对黄某实施司法拘留,下一步将对其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行为: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