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加强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 为深刻汲取南京 “2·23”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公共门厅、居住场所、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严禁私接电线和插座充电,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和电动自行车电瓶进屋充电,堵塞占用疏散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飞线充电、电瓶入户、人车同屋”。 三、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居民楼院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管理,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专项检查及“三清”(清走道、清阳台、清厨房)行动,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机关报告。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警示教育。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按要求停放电动自行车和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一旦遇到电动自行车火灾切勿盲目逃生,要选择正确的逃生路线和方法。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拨打“12345”举报电话向相关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湘东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4年2月27日 附: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