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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蓝”守护“英烈红”

2024-4-8 09:29| 发布者: admin| 评论: 0

摘要: “检察蓝”守护“英烈红”又是一年清明时,春风落日寄哀思。为深切缅怀革命先烈,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在清明节前夕,芦溪县人民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认真开展英烈纪念设施保护专项监督“回头看”活动,以“检 ...

“检察蓝”守护“英烈红”

又是一年清明时,春风落日寄哀思。为深切缅怀革命先烈,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在清明节前夕,芦溪县人民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认真开展英烈纪念设施保护专项监督“回头看”活动,以“检察蓝”守护“英烈红”。

前期,芦溪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英烈纪念设施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对芦溪县境内多个烈士陵园、纪念设施开展实地走访踏勘。经走访调查发现,个别英烈纪念设施存在管护不到位、墓碑墓体破损、周边杂草丛生等问题,严重影响英烈纪念设施庄严肃穆的环境和氛围。针对此情况,办案检察官积极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相关乡镇政府沟通协商,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整改修缮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相关乡镇政府迅速开展整改落实工作,对县内的多处英烈纪念设施进行修缮维护、提升改造。

清明节

在开展“回头看”工作中,办案检察官先后前往卢德铭烈士陵园、林瑞笙烈士墓、秋收起义部队芦溪宿营地旧址等处实地查看管理维护情况,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持续加大保护力度,防止出现英烈纪念设施破损、损害英烈权益的现象

青山埋忠骨,英魂万世传。英雄烈士是我们民族的脊梁,英烈事迹是激励我们砥砺前行的强大动力。

下一步,芦溪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结合开展“重温秋收起义之路”公益诉讼专项监督等活动,集中办理一批英烈纪念设施和秋收起义文化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以实际行动忠诚捍卫英烈的尊荣,为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贡献更多检察力量。

【滋滋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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