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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四部门联合印发《萍乡市7.7洪灾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贴息贷款实施办法》

2019-8-1 17:30| 发布者: admin| 评论: 0|来自: 安源财政

摘要: 为支持萍乡市7·7洪灾受灾个体工商户恢复生产,加强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工作及资金管理,近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监局、市金融办四部门联合印发了《萍乡市7.7洪灾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贴息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 ...

为支持萍乡市7·7洪灾受灾个体工商户恢复生产,加强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工作及资金管理,近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监局、市金融办四部门联合印发了《萍乡市7.7洪灾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贴息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申请对象

     萍乡市7·7洪灾中受灾的具有相关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法定审批登记文书或证照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办银行

     安源区、经开区范围内申请人由江西银行萍乡分行办理,其他县(区)申请人由萍乡辖区内农商银行办理。

三、贴息政策内容

     1、享受贴息政策的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为受灾个体工商户向经办银行申请的商业贷款。重点用于恢复生产,主要包括:用于灾后店铺装修及合法经营活动所需流动资金周转需要等。

    2、享受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政策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萍乡市7·7洪灾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贴息贷款要素表》有关要求;(2)个人信用状况记录良好,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3)遵守经办银行贷后管理等要求。

     3、贷款及贴息额度一般2万元-5万元,受灾特别严重等特殊情况,且在前一年度(2018年6月30日-2019年6月30日期间)纳税记录正常的,一般不超过10万元。具体额度由经办银行结合审核意见、申请人经营状况等要素最终确定。

     4、贷款期限及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一年一还,按期归还后可续贷一次,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享受创业贷款政策的受灾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到期确无能力偿还贷款本金的,可申请展期一年还款。

     5、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借款人按40%:40%:20%比例负担。

     6、贴息资金按季结算。经办银行市分行每季度末5日前提供应贴息情况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经办银行提供的贴息情况,每季度末15日前,将应负担的贴息资金拨付给县(区)财政局,县(区)财政局每季度末20日前,将财政负担的全部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经办银行。借款人负担的20%部分利息还款方式按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7、灾后恢复重建贷款借款人发生未按期偿还本息及其他违约行为,并由此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属于贴息范围,未按规定负担利息或第一年到期后未按时归还本金的,不再续贷。

五、 相关责任

1、借款人应认真履行以下责任(1)确保享受贴息政策的贷款用于灾后恢复重建项目;(2)认真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有关义务,按期归还贷款本金;(3)配合有关部门、经办银行检查。

2、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贷款的,由各乡镇街会同经办银行追回贷款及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计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逾期不归还贷款本金的,由经办银行履行催收程序,各级政府应积极协助,配合银行催收工作。

3、对经办银行虚报骗取贷款贴息资金的,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各乡镇街、市场监督管理局乡镇街分局未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或协助套取贴息贷款的,将追回贷款,并移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附件1:萍乡市7·7洪灾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贴息贷款要素表

附件2:萍乡市7·7洪灾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贴息贷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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