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养殖场(户)朋友: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不仅关系到畜牧生产安全,而且关系到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为规范病死动物的处置,有效控制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禁止随意抛弃病死动物 1.随意抛弃病死动物的危害。病死动物携带病原体,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不仅严重污染环境,还可能传播重大动物疫病,危害畜牧业发展,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2.随意抛弃病死动物违反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及有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作为养殖场(户)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要按规范处置病死动物 畜禽养殖场(户)出现病死或者死因不明、染疫畜禽时的处理。要在第一时间主动向基层畜牧兽医人员报告,并按照“五不准一处理”的要求规范处置:即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不准丢弃。 原则上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应委托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处理。无害化处理体系无法覆盖,有必要自行处理的养殖场,要在生物安全和环境风险评估基础上,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动物防疫条件相关要求建设适宜的收集、暂存、处理设施和建立病死动物处理台账,按照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处理。依据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赣农明〔2021〕6号)落实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从2022年起,除无害化处理收集系统不能覆盖的边远山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外,中央和省财政仅对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方式予以补助。 自行处理主要是深埋或投放化尸窖等传统处理方法: 1.深埋处理法:适用对象为发生动物疫情或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病死及病害动物的应急处理,以及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零星病死畜禽的处理。选址要求应选择地势高燥,处于下风向的地点;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技术工艺深埋坑体容积以实际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数量确定;深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要防渗、防漏;坑底洒一层厚度为2-5cm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1.5m以上;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消毒;覆盖距地表20-30cm,厚度不少于1-1.2m的覆土。操作注意事项:深埋覆土不要太实,以免腐败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深埋后,在深埋处设置警示标识;深埋后,第一周内应每日巡查1次,第二周起应每周巡查1次,连续巡查3个月,深埋坑塌陷处应及时加盖覆土;深埋后,立即用氯制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深埋场所进行1次彻底消毒。第一周内应每日消毒1次,第二周起应每周消毒1次,连续消毒三周以上。 2.化尸窖处理法:规模养殖场(户)根据自己实际生产情况建立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封闭化尸窖,将尸体抛入专门的动物尸体发酵池内,利用生物热的方法将尸体发酵分解,以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要求池深不低于3米,池壁及池底用不透水材料制作成 (可用砖砌成后涂层水泥),池口高出地面约30厘米,池口做一个盖,盖平时落锁,池内有通气管,封闭发酵,待尸体完全腐败分解后,可以挖出作肥料。 三、线索举报电话 希望广大群众共同监督,发现将病死动物随意抛弃、出售、转运、加工使用的行为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举报。县举报电话:0799-7560272。 芦溪县农业农村局宣 2024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