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南坑镇辖区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强化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挖盗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破坏矿产资源。 二、严禁违法占用和破坏生态环境从事私挖盗采矿产资源活动,涉嫌违法的,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盗采或收购、储存、买卖、运输盗采的矿产品,盗采、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违法所得矿产品行为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无营业执照经营矿产品,未经批准收购、销售矿产品的,涉嫌违法的,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实施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扣押采矿机械设备、运输车辆,从重处罚;作为犯罪工具使用的,依法没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私挖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火工品、堆放场所等条件,违者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六、公职人员、村“两委”干部和村小组干部参与非法开采或包庇纵容,充当违法行为人“保护伞”等行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厉惩处;对参与或参股开采经营的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查处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过程中,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类违法开采、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矿产品等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我镇将严格保护举报人隐私。对举报线索,经查实认定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奖励。 九、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于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举报电话: 南坑镇派出所:0799—7521110 南坑镇人民政府:0799—752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