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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集中整治在行动】出重拳,动真格!

2024-7-6 10:15| 发布者: admin| 评论: 0

摘要: 为全力消除烟花爆竹安全隐患芦溪公安严守安全底线迅速行动、多措并举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遏止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迅速 ...

为全力消除烟花爆竹安全隐患

芦溪公安严守安全底线

迅速行动、多措并举

组织开展烟花爆竹

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严厉打击非法储存

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有效预防和遏止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

确保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迅速部署压实责任

为坚决贯彻省、市、县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芦溪公安迅速响应,多次召开专项行动部署会,全面启动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以高压态势展现我县对于非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全方位现场督导

县局领导多次深入一线进行“打非治违”现场工作督导,扎实开展公安机关启动“零点行动”,夜间在主要路口和重点道路开展布控清查,着力查缉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并详细询问了现场排查情况及责任落实情况,并叮嘱一线民辅警注意安全。

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组织民辅警联合乡镇党委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针对出租房屋、废旧闲置民房、封闭式院落等重点场所和临街店铺、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等人员流动密集区域,逐一开展隐患排查,切实形成多方协同、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各派出所通过联合清查、巡查、夜查,查获了多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均已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7月1日,源南派出所联合源南乡政府在辖区开展“打非治违”日常巡查时,成功捣毁两处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窝点,抓获违法人员2名,收缴非法生产的(手枪)烟花共2箱,半成品4箱,以及其他危险物品若干,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民警当即对这批烟花爆竹予以收缴,并转移至安全地点。目前,已依法对李某某和欧阳某某采取行政拘留。

近日,银河派出所连续接线索举报,辖区内有人非法储存、售卖烟花爆竹。接报后,民警立即组织警力查处,发现有4家零售批发部,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储存、售卖烟花爆竹,并且周围有其他居民居住,存在极大消防安全隐患。银河派出所对四家非法储存、销售的烟花爆竹全部依法予以收缴,共计115箱,4名零售批发部经营者被依法行政拘留。

近日,新泉派出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小卖部非法藏有大量烟花爆竹。

经民警核查,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该小卖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查获烟花28箱,鞭炮82挂,大鞭炮21饼,散装烟花若干。目前,违法行为人阳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无死角宣传引导

坚持线上与线下结合、宣传与警示并重、举报与奖励同步,通过发布通告、入户走访、悬挂横幅、发放资料等方式,多层次、立体化开展烟花爆竹集中整治宣传。同时,建立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营造全民参与“打非治违”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芦溪公安将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排查整治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坚守安全责任底线以更加严谨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全力以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芦溪安全稳定

芦溪公安提示

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均需要经过相关审批或许可,未经审批或许可私自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不仅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而且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仅扰民、污染环境,而且易给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风险。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对于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市民,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要非法储存、运输、销售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法线索可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律法规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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