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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集中整治在行动】以案为戒,宣风镇重拳出击!

2024-7-9 10:54| 发布者: admin| 评论: 0

摘要: 近日,宣风镇重拳出击,持续发力,广泛发动群众举报,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行为。现将查处的两起案例予以公开曝光,以案为鉴、以案为戒,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 ...

近日,宣风镇重拳出击,持续发力,广泛发动群众举报,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行为。现将查处的两起案例予以公开曝光,以案为鉴、以案为戒,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生产防线,防止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社区下街一家香烛日杂品店

2024年7月5日,接社区群众举报在社区下街一家香烛日杂品店发现储存了一批烟花爆竹。经查,下街香烛行未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其储存场所也没有办理存储烟花爆竹检验合格证。店内储存“富贵红”3箱,“万事如意”12箱,鞭炮3箱,摔炮1箱,擦炮1箱,直径79cm的盘炮1挂,直径28cm的盘炮5挂。下街香烛行老板黄某被行政拘留,并收缴全部烟花爆竹。

案例二:茶垣村邹家里陈某

2024年7月4日,接茶垣村线索摸排,宣风镇派出所联合镇应急办前往茶垣村邹家里陈某家中排查。发现陈某家中存放多箱烟花、爆竹等危险爆炸物品,属于违法储存爆炸违禁品。民警当即对这批烟花爆竹予以清点收缴,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非法生产、存储、销售烟花爆竹危害性

1.非法生产危害性: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2.非法销售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3.非法储存危害性: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 法律链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

请向宣风镇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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