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3年6月7日11时,当事人文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机、鱼篓、捞网等工具,从萍水河荷尧段右侧浅滩进入到禁渔区萍水河内电鱼,执法机关将案件线索移送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 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于2023年12月11日向湘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月22日区检察院以湘检刑不诉〔2024〕5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当事人宣告不起诉,并于2024年2月22日以《检查意见书》(湘检刑行意〔2024〕2号)将移送我局并建议对文某某非法捕捞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2024年4月22日,区农业农村局已对当事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出:购买鱼苗1000元开展生态修复增殖放流的处罚决定。2024年5月21日,非法捕捞破坏生态资源案件赔偿义务人文某某在区农业农村局、区检察院、荷尧镇政的监督下,在萍水河荷尧段开展非法捕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增殖放流活动,共放流草鱼、鲫鱼苗共计1万余尾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