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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区卫健委公布卫生健康领域违法典型案例,提示公众维护健康权益

2024-8-23 14:38| 发布者: admin| 评论: 0

摘要: 安源区卫生健康部门始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督,践行“执法为民、护卫健康”职责使命,坚决查处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行业不正之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 ...

安源区卫生健康部门始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督,践行“执法为民、护卫健康”职责使命,坚决查处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行业不正之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强化社会监督,现将全区近期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某中医诊所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13日,安源区卫健委卫生监督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辖区某中医诊所诊所备案凭证诊疗科目为中医,但诊所内开展西医诊疗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版本》》 第二十六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版本》》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单位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反行为。

小提示:群众看病就医时,可以通过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了解其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如果您发现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案例二:某美容院违反健康管理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5日,安源区卫健委接到社会举报某美容院美容项目引起身体不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前往该单位发现从业人员共5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经调查核实,上述问题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美容场所作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案例三:某某足浴店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检测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10日安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辖区某足浴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公共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单位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反行为。

小提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案例四:某某美容店违反顾客用品用具管理案

2024年7月8日,安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未能出示顾客用品用具(毛巾)清洗消毒记录,经过调查核实该单位未对顾客用品用具(毛巾)进行消毒,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单位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反行为。

小提示: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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