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以来,芦溪生态环境局以高效能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教育并指导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3起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典型案例(轻微免罚)通报如下。 案例一 萍乡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4年3月28日,萍乡市芦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将易产生扬尘的原料煤粉及炉渣物料贮存在煤气站车间厂棚内,堆放点靠东面一侧的厂棚破损敞开,未进行密闭。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鉴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及《萍乡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2024年5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该公司进行教育指导。
案例二 萍乡市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2024年3月28日,萍乡市芦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水污染在线监控室靠墙角摆放的写字台柜内有10瓶COD在线检测仪标液,均超过3-6个月的使用有效期。该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鉴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及《萍乡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2024年5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该公司进行教育指导。
案例三 萍乡市某陶瓷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2024年3月28日,萍乡市芦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2023年7月的生活污水排口、雨水排放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该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鉴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及《萍乡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2024年5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该公司进行教育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