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将至 天干物燥 小小一粒火星 都可能成为“燎原之火” 现通报四起典型案例 提醒大家 以案为鉴 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一 近日,崇德村某村民在上山扫墓时,未严格遵守严禁野外用火相关规定,燃烧纸钱进行祭祀,麻痹大意之下引燃了周边杂草,继而引发山火。 现已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讨,后续将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违规野外用火进行相应处罚。 案例二 近日,枣木村某村民在进行祭祀时,无视严禁野外用火相关规定,使用明火燃烧纸钱、香烛等物品,火星引燃周边枯叶、杂草,随后引发山火。 现已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讨,后续将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案例三 3月23日,赣州市会昌县筠门岭镇芙蓉村塘仔面小组农户朱某圣在下坑山场祭祖燃放爆竹引发森林火情。依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筠门岭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朱某圣森林火灾案进行调查,并将对其处以人民币3000元罚款。朱某圣十分懊悔,承诺今后再也不带火种进林区了,将采用鲜花祭祀等方式代替香烛、爆竹。 案例四 1月23日,吉安市永丰县沙溪镇沙台村村民袁某金和袁某成两兄弟在明知森林防火禁火令的情况下,携带打火机、祭祀冥币、香烛等到公墓区进行祭祀,随后,两人在线香和蜡烛还没完全熄灭时便离开现场。两人离开后不久,星火引燃了墓地周围干枯的杂草,导致公墓区旁边山林着火,继而引发森林火灾。最终,袁某金和袁某成两兄弟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5天。 清明节将至 请勿野外用火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故意或者过失引发山林火灾 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法律解读 ↓↓↓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防范森林火灾文明祭祀倡议书 全县父老乡亲: 清明节是中华民族祭奠先人、寄托追思的传统节日。然而,清明祭祀活动已成为春季森林防火重大风险隐患。当前正值森林防火重点期,为有效防止清明期间因上坟祭祀引发森林火灾,特向全县广大群众发出如下倡议: 一、维护生态安全,树立防火意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森林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森林防火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希望大家牢固树立“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意识,自觉当好森林防火的宣传员,积极向家人、亲友宣传森林防火的重要性、野外用火的风险性、森林火灾的危害性,形成人人参与、全民共护、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浓厚氛围。 二、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祭祀。清明上坟焚香、烧纸、燃放鞭炮等野外用火成为引发森林火灾的主要原因之一,给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希望大家从自己做起,积极倡导以鲜花祭奠、网上祭奠等文明、安全、低碳、环保的祭祀方式,寄托对逝者的哀思,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三、加强自我约束,减少火灾隐患。希望大家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严格自我约束,坚决做到不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不在林区吸烟、烧烤、野炊,不在野外违规用火。加强对在校学生、子女和特殊人群的教育引导,共同筑牢安全防线,保护绿色家园。一旦发现森林火灾,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让我们携手行动起来,积极投身到森林防火工作当中去,齐心协力,文明祭祀,群防群治,共度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清明节。 中共上栗县委宣传部 上栗县民政局 上栗县应急管理局 上栗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