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6日,福建省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投标单位参加了芦溪县某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投标工作,并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经查,该公司参加投标时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拟投入的安全员为廖某某,已在江西省吉安市某某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某标段中担任安全员,且该项目目前正在施工尚未完工,属于安全员有在建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23〕21号)、“二、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要求”、“(九)加强评标报告核查。”中“进入资格审查前30名的投标人存在资质条件不符或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被核实为有在建项目或资格证书不符等弄虚作假投标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的规定。2024年2月19日给予福建省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并作为不良行为抄告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公告,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