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生态环境局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持续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努力构建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导向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2起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芦溪县某公司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 2024年9月3日,芦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新建“年产2000吨PVA海绵头项目”未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该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 二、邓某某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案 2024年8月26日,接线索举报,芦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芦溪镇江霞村某无主矿洞进行检查,发现大量呈黄灰色的粉状固体废物堆放在矿洞内。经查实,邓某某于2024年7月将大约7000吨固体废物,未经批准擅自堆放在该矿洞内,未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该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