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6-30 13:43| 发布者: admin| 评论: 0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县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由芦溪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调整为芦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