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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木镇发现一起违法电鱼行为,当事人放鱼还河

2025-9-24 16:04| 发布者: admin| 评论: 0

摘要: 非法电鱼不可取,莫让渔网触“法网”!为守护水域生态环境,筑牢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防线,桐木镇持续开展违法捕鱼巡查。9月20日凌晨,桐木镇河长办与农业(水利)岗工作人员以及雅溪村、荆坪村禁捕员在巡查中发现一 ...

非法电鱼不可取,莫让渔网触“法网”!为守护水域生态环境,筑牢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防线,桐木镇持续开展违法捕鱼巡查。9月20日凌晨,桐木镇河长办与农业(水利)岗工作人员以及雅溪村、荆坪村禁捕员在巡查中发现一名村民违法电鱼。

该村民为上栗镇新建村谭某,当晚在桐木镇栗水河雅溪村段井眼冲附近进行违法电鱼,被我镇巡查人员发现。巡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谭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将购买鱼苗作为生态补偿放流。

9月22日,谭某购买两千余元鱼苗在栗水河雅溪村段井眼冲附近放流。下一步,桐木镇将持续开展非法捕捞巡查,切实守护良好生态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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