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镇广大村民朋友: 按照《江西省蓝天保卫行动方案》及市、区禁烧秸秆工作会议精神,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和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全镇范围内禁止焚烧秸秆、垃圾等通知如下:
01自通告之日起,全镇范围内禁止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确保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 02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鼓励采用机械化粉碎还田、秸秆饲料、工业原料回收、秸秆沼气等多种技术形式消化秸秆; 03由镇环保办、农业农村办、城管办、清洁办等部门人员成立环保巡查小分队,对焚烧秸秆及其他一切野外用火行为、由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以200百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广大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积极检举投诉违规焚烧污染空气及其他污染环境的行为,参与社会监督。镇政府设立举报电话:6371168。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高坑镇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