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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 关于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相关问题的通告

2019-1-7 14:21| 发布者: admin| 评论: 0|来自: 萍乡税务

摘要: 新个人所得税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扣缴管理,保证广大纳税人切实享受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红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申报1、新税法增加了子 ...

新个人所得税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扣缴管理,保证广大纳税人切实享受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红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申报

1、新税法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外,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以及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请在任职、受雇单位2019年1月发放工资前,或在保险公司、证券公司1月支付劳务报酬所得前,完成2019年度符合条件的五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采集与填报。

纳税人未在1月及时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可在2月份或以后月份补填报,也可以次年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报送。因纳税人未及时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而造成多缴税款的,在汇算清缴前的各月暂不退税,待次年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

2、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通过电子或纸质表方式,向所任职、受雇单位报送,也可以通过网页端或手机app远程报送,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写报送。

 网页端地址http://its.jx-n-tax.gov.cn,手机app可在各大主流手机应用市场下载,或使用浏览器扫描本通告所附二维码进行安装。

纳税人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应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结束后保存五年。

3、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在每一纳税年度办理汇算清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原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如已具备建账条件,能按规定建账,并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请于2019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2019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二、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获取

1、除支付经营所得和二手房买卖业务外,无论是否取得发票,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都应依法预扣或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扣缴义务人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或是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综合所得预扣税款,按月办理预扣预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按累计预扣法办理税款预扣预缴时,不需要人工累计计算,只需将当月支付所得金额录入扣缴客户端,系统会自行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3、扣缴义务人接收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电子或纸质表后,应及时导入或录入扣缴客户端;纳税人通过网页端或手机app或到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缴义务人通过在扣缴客户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功能区点击“更新”键自动获取。

扣缴义务人在每月发放工资、薪金前,应至少执行一次“更新”操作,以获取员工新增或修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对员工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缴义务人不得擅自作任何更改。

纳税人通过电子或纸质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扣除信息表》五年。

三、其他说明

请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全市各办税服务厅相关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应通过官方网站或主流手机应用市场下载手机APP,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您提供服务和尽可能的便利。

特此通告。

 

附: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安装二维码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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