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2019版)》)《江西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和《江西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现就萍乡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凡是列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附件1)中,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登记而未申领或登记的排污单位,须于2020年4月15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或登记工作。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凡是列入《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附件2)中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或登记工作。 在本《通告》规定的申领时限后新建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二、核发机关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向萍乡市生态环境局申领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驻各县(区)生态环境局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中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内的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向驻芦溪生态环境局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办理程序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 1.注册、登录: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首页“网上申报”栏目,注册后登录填报。 2.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办法(试行)》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3.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核发权限所属生态环境局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等纸质版材料。 4.核发:审核、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5. 证后执行: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按期完成执行(守法)报告、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信息等填报工作。 (二)填报排污登记表。 1.按照《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9号)相关要求,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2.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首页“网上申报”栏目注册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四、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萍乡市生态环境局:0799--6778257、6778290 驻安源生态环境局:0799--7115838 驻湘东生态环境局:0799--3436952 驻芦溪生态环境局:0799--7585135 驻上栗生态环境局:0799--3662233 驻莲花生态环境局:0799--7228521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0799--7191997 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农水局:0799--7651182 附件: 1、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2、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生态环境部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办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如下 (识别二维码查看附件1) (识别二维码查看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