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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20-3-10 10:54| 发布者: admin| 评论: 0|来自: 芦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现将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现将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及批准时间:赣自然资征[2019]679,20191231日。 

  三、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芦溪县2019年度第五批次集镇建设用地 

  四、用途:用于工业、城镇村道路、公用设施、教育、城镇住宅项目建设。 

  五、征收土地位置:芦溪镇更田村、丰泉村、东阳村、高楼村、新田村、山下村、东渡村,张佳坊乡三江口村,银河镇何家圳村,宣风镇栗湾村、珠亭村,新泉乡市上村,上埠镇坪里管理处,南坑镇团丰村。 

  六、征地地类:耕地、林地、水域、其它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等(最后以现场踏勘调查确认地类为准) 

  七、征地范围及面积:征地四至范围见勘测定界图;征地面积18.1502公顷。 

  八、补偿标准: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九、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和社保安置。 

  十、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芦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十一、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青苗及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联系电话:07997551813 监督电话:07997551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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