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县各单位: 为严防境外疫情输入,严管滞留湖北返乡人员,巩固拓展我县疫情防控的良好态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18号令等精神,经芦溪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自即日起,所有境外或湖北地区准备进入芦溪的人员,在出发前3天必须由本人或其亲属提前向目的地所在乡镇、村委会、社区或者工业园主动报告相关行程、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目的地、乘坐的车次、航班以及当前的身体健康状况,并按要求实行日报制。在入芦前要进行“萍码通”登记,到达目的地后,要自觉遵守全县疫情防控各项规定。 二、压实各乡镇、工业园、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属地责任、主体责任、主管责任。对所有返乡的境外归国人员、外籍人士,做到应统尽统,不漏一人。对2020年3月1日以后返乡的境外归国人员、外籍人士,统一安排到芦溪县集中留验站隔离观察14天,并接受核酸检测。 三、对滞留湖北的返乡人员逐一登记在册,对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或查验个人健康码、提示有风险的滞留湖北返乡人员,统一安排到县集中留验站或乡镇集中隔离点隔离观察14天,并接受核酸检测。对查验个人健康码无风险提示的,实行居家健康监测。由乡镇、工业园、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负责居家隔离管控到位,并实行日报制。 四、县内各宾馆、酒店等要严格落实入境人员、湖北返芦来芦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报告义务,并及时反馈给所在乡镇。对不按规定登记报告上述人员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对故意隐瞒境外或湖北旅居史、谎报病情或拒不执行其他上述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其本人及家属一旦感染新冠肺炎,所有治疗费用、隔离费用、核酸检测费用均自行承担。 六、各乡镇、工业园、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展不间断宣传,让群众知晓境外疫情形势,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实行境外入芦人员、湖北返芦来芦人员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经核查属实的,并有质量的举报线索,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举报电话:0799-7551001) 此令由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省、市驻县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不得有误;县防控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专项工作组要依职责加大对防疫情输入工作的落实力度、督查力度,对因入境人员、湖北返芦来芦人员排查管控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芦溪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14日 来源:芦溪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