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坊楼镇用电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 通 告 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弘扬社会正气,保障广大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用电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莲花县公安局、坊楼镇政府、国网莲花县供电公司在坊楼镇联合开展用电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依法整治用电秩序。国网莲花县供电公司将在坊楼镇内,全面开展反窃电整治行动。盗窃电能、私搭乱接等违法用电的用户,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应带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主动维护全镇用电秩序。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严厉打击盗窃电能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教唆他人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阻碍电力建设、扰乱电力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五、对失信电力用户依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失信名单。根据萍信用办[2019]28号文,《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文件通知要求,对存在窃电、违约用电、拖欠电费、阻挠电力施工、破坏电力设施、扰乱供用电秩序等失信用电行为的用户,将依法纳入萍乡市征信系统“黑名单”。 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请广大电力用户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秩序,依法依规用电。如仍有私拉乱接、盗窃电能、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一起,坚决严肃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