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为更加优化我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更方便、快捷地为广大群众服务,我院于6月1日将出生证发放处正式搬迁至总院住院部1楼(文昌路66号)。 《出生医学证明》(简称出生证)是一个宝宝来到这个世界上的人生第一证。是宝宝办理落户、保险、预防接种、入托、入学、出国等手续的重要证件之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自1996年1月1日正式启用,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状况和血亲关系。既然大家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那爸爸妈妈们,你们知道出生证如何办理吗?有疑惑的宝爸宝妈,请往下看吧! 出生证样件 “出生证现场办理”所需准备材料及流程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产妇出院记录:核对新生儿出生信息; 2、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 3、出生证明办理原则上由新生儿母亲现场办理,非母亲本人办理时,必须由新生儿父亲出示已签名、按手印、字迹无涂改的《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前往办理。(除新生儿父亲外,其他亲属一律不具备办理资格。) 4、新生儿姓名。 办理流程: 1、出院后1个月内,产妇本人或新生儿父亲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到萍乡市妇幼保健院住院部一楼“出生证办理处”办理; 2、办证人员审查资料是否齐全 、真实,告知申请人权利 、义务。(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退回申请,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 3、审核无误,办证人员签发、登记 ,申请人核对无误签字; 4、盖章人员审核信息无误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5、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799-6833786 授 权 委 托 书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姓名 (新生儿父亲) :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填新生儿出生的年月日)在萍乡市妇幼保健院分娩,特授权委托______________(新生儿父亲姓名)办______________(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承认。 委托期限从____年___月___日 起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委托人签字(按手印): 受委托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委托书若字迹涂改则无效。) 注 意 事 项 1、新生儿名字须使用规范字(请避免使用冷僻字、繁体字)。 2、办理人员:需由新生儿母亲办理,母亲不便办理时,由父亲携带母亲授权委托书+双方身份证来办理(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母亲亲笔签名授权,必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勿用圆珠笔。原则上不允许非父母亲办理)。 3、出生证信息核对。出生证打印前请认真核对父母及婴儿信息,一经打印原则上不作修改。 4、请保持出生证的整洁。请勿过塑、折叠、勿自行裁剪,避免外物粘连文字信息,以免影响入户。 5、窗口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流程及所需准备材料 1、小孩母亲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萍乡市妇幼保健院行政楼一楼病案室复印分娩病历资料(其他监护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母亲亲笔写的委托书3份并按手印); 2、由母亲本人携带小孩、父亲、母亲三人的户口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母亲分娩病历复印资料到萍乡市妇幼保健院住院部一楼《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查取原《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材料,并复印加盖公章(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3、持所有材料至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统一补发新证。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流程及所需准备材料 1、小孩母亲提出书面换发申请(父亲代办需提供母亲亲笔写的委托书并按手印); 2、提供小孩、父亲、母亲三人的户口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出生医学证明》等原件; 3、在市妇幼保健院住院部一楼“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审核,符合条件予以换发新证,原件收回存档。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换发要求,退回申请,当场告知申请人原由; 4、如有疑问请咨询0799-6833786。 常见问题 问:请问申请将《出生医学证明》上军官证号码变更为居民身份证号的,换发可在原签发机构办理吗?换发时所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呢? 答:不是。要由县区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按照换发流程办理。 换发时所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 ①《出生医学证明》正联; ②《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原签发机构公章; ③需提供由原军官证、士官证签发单位出具的身份信息证明; ④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 ⑤父母孩子三人户口本原件。 问:请问1996年1月1日以前(不含1996年1月1日)出生的公民,可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吗? 答:1996年1月1日以前(不含1996年1月1日)出生的公民, 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问:若自1995年12月31日及之前出生的、如有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怎么办? 答:只能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代替《出生医学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