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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南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2020-7-17 10:28| 发布者: admin| 评论: 0|来自: 源南乡

摘要: 源南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活动,拓宽发现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和“村霸”等突出问题的渠道,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实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奖举报制 ...

源南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活动,拓宽发现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和“村霸”等突出问题的渠道,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实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奖举报制度,对提供有价值线索信息的公民给予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是源南乡范围内发现的与涉黑涉恶违法活动相关的线索,主要包括: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

(三)破坏农村治安秩序,通过“霸选”“骗选”“贿选”等方式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

(六)盘踞在商贸集市、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类黑恶势力;

(七)在建筑工地、居民小区强行供应砂石、建材,强装强卸,随意殴打、威胁商户及业主的“砂霸”“水泥霸”类黑恶势力;

(八)在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类黑恶势力;

(九)寄生在医疗机构、车站、旅游景点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

(十)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水利资源等行业、领域,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非法开采、滥开滥采、暴力拆迁、随意受打群众的黑恶势力;

(十一)以各种“套路贷”“校困贷”“祼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十二)利用高利引诱、弄虚作假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黑恶势力;

(十三)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各类纠纷,采取“摆队形”“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职业医闹”“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

(十四)组织、操纵、教唆、利用“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等利益诉求群体,采取堵塞交通,围攻党政机构办公场所等极端恶劣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黑恶势力;

(十五)组织、经营地下赌庄、地下六合彩、网络赌博等涉赌违法活动的黑恶势力;

(十六)组织开展“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操纵宾馆、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开展涉黄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十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黑恶势力;

(十八)暴力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

(十九)组织、操纵、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二十)与境外有组织犯罪团伙相互勾连,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外赌博并在放贷后非法拘禁参赌人员,敲诈勒索出入境商户的黑恶势力;

(二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的黑恶势力;

(二十二)有关领导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

第三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的涉黑涉恶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源南乡对于被举报的线索采取专人负责制,专人负责线索情况的回复:

(一)电话举报

0799-7671528(源南乡扫黑办)

0799-7671809(源南乡纪委)

0799-7671110(源南派出所)

(二)信箱举报

源南乡扫黑办举报信箱设在乡政府大门口,各村委会均设立了线索举报信箱。

(三)直接举报

直接到源南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源南乡社会管理办)举报。

(四)举报要求

1、举报人应说明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具体内容,最好提供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举报受理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2、对谎报或者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举报人主观动机良好,因认知错误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举报不实的除外。

第三条  举报奖励标准及方式:

(一)凡举报本办法所列举报范围的人员、违法活动,经源南乡扫黑办及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根据其作用程度按下列标准奖励:

1、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查获恶势力犯罪团伙,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5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

2、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起直接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起重要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200-1000元。

3、公民提供线索抓获黑恶势力团伙头目或骨干成员奖励人民币500-5000元,抓获一般团伙成员奖励人民币200-2000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3、乡扫黑办实际掌握的;

4、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5、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三)公民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四)举报人奖励事宜将以电话或短信通知的方式进行告知。举报人可携带身份证凭电话记录或短信通知到源南乡人民政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现金。

第四条  本办法由源南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源南乡委员会

源南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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