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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筹推进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

2020-8-27 14:48| 发布者: admin| 评论: 0|来自: 萍乡日报

摘要: 中共萍乡市委办公室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萍各单位:  《关于统筹推 ...

中共萍乡市委办公室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萍各单位:

  《关于统筹推进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萍乡市委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0日


为加快健全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确保到2020年基本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全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2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高质量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

1.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分类(通则)等国家标准,落实自然资源调查标准化任务。创新组织管理、标准规范、成果质量评价、机构信用评级、奖惩机制等,建立健全我市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构建我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系、技术体系和组织体系等。

2.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评价。精心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和分析评价。2020年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2021年完成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和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清理,2023年逐步实现全市森林、草原、水、湿地等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全覆盖,掌握全市各类自然资源数量、质量、分布、权属、保护和开发利用状况。

3.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核算工作。跟进省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核算评价制度,并及时贯彻落实;开展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统计,探索价值量核算,编制萍乡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健全相关数据库和台账。按省部署,及时启动土地、矿产、森林、湿地、草原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

4.切实加强自然资源动态监测监管。加强与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中心合作,利用全国首家部、市合作构建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全覆盖动态遥感监测、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及时跟踪掌握各类自然资源变化情况,为资源监测、变更调查、执法监管、宏观分析、年度考核等提供依据。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实现调查监测成果数据共享和集成应用。

二、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5.开展各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贯彻执行《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配合做好由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登记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继续推进自然资源部试点项目《安源国家森林公园和碧湖潭国家森林公园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示范项目》,按省级安排2020年启动市县两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采取分年度、分阶段推进方式,到2023年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

6.完善确权登记数据信息管理。建立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相关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完善自然资源产权信息公开制度,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探索厘清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

7.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体制机制。按照省部署,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试点工作。配合建立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种类、空间范围、权利义务、责任目标、评价考核及管理体制、监督机制,进行分析研究总结。

8.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深入贯彻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建立和优化我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完善市级、县级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结构,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力度。

9.规范农村集体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推进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确权登记,依法落实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明确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探索赋予农民集体自然资源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能。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自然资源资产清产核资。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增强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经营能力,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自然资源资产享有合法权益。

10.依法平等使用自然资源资产。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竞争规则,加强公平竞争性审查,保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自然资源资产、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四、健全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

11.构建分类科学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贯彻执行省自然资源资产分类清单,根据我市山水林田湖草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实际,力争2022年基本建立全市分类合理、内容完善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解决权利交叉、缺位等问题。

12.探索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实现形式。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国家、省、市近年来改革成果,对全民所有、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处置进一步深入研究。积极推进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稳妥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移交工作,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探索。推进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最大限度保障国家、集体和农民财产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13.推进建设用地空间开发合理利用。开展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设使用权研究,优化产权设置。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职责、权能转化方式、合理开发利用标准等。研究我市地下空间登记规则,打造“萍乡样板”。

14.规范矿业权出让与转让合同管理。进一步明确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强化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探索第三类可视矿产净矿出让,跟进省研究建立矿业权出让与土地使用权有效衔接制度并贯彻执行,保证矿业权市场规范运行。

15.完善水域养殖权利体系。完善水域养殖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权能,完善水域养殖权流转和抵(质)押制度,理顺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加强水域养殖权登记管理。

16.健全水权管理体系。探索水权水市场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水权交易制度。

五、切实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

17.编制实施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完成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面推进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落实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要求,调整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构建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深入推进国土空间“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

18.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做好自然资源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推进生态保护红线评估优化调整试点先试先行工作。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工作,积极跟进我省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我市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划定、管控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

19.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探索建立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运行和监督体制机制。全力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跟进省级部署贯彻执行用途管制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贯彻落实江西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细则。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刚性约束,对全市国土空间实施统一管控,加强对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禁止不符合生态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20.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机制。配合省级开展自然资源资产损害类型、主体、形式和内容的研究,按照省部署及时贯彻落实,建立对自然资源资产重大损害案例发现、纠错、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

21.探索建立多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资源开发补偿制度,建立用能权交易机制。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优化排污权配置工作、完善水权配置,健全碳排放权抵消机制、完善绿色标识,推动增加绿色产品有效供给,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模式、推广绿色采购、发展绿色金融,建立绿色利益分享机制,引导生态受益者对生态保护者的补偿,引导社会投资者对生态保护者的补偿,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2.健全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等制度。按省部署初步建立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等制度实践路径和管理模式,构建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

23.探索多渠道自然生态保护空间保护机制。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鼓励和吸引政府机构、金融、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等多元化主体,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多种渠道保护扩大自然生态空间,强化生态保护,维护生态安全。

24.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取水权、水域养殖捕捞权、特许经营权退出问题。按照省级部署,持续推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水域养殖捕捞权、特许经营权等分类处置和依法合理退出问题。

六、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

25.深入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贯彻执行省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准入条件、取得方式和审批程序,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方法和管理制度,建立有偿使用信息公开和服务制度,健全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及交易机制,确保国家所有者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维护。按省部署,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

26.规范完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重构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健全林业金融服务平台。

27.全面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设置矿业权。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分类、优化矿业权审批权限,全面实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强化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矿业权人行为。

28.持续推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施对流域水资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管。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目标,对流域水资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统一监管。

29.开展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工作。待省建立健全城乡土地等级价体系,形成自然资源价格评估实施细则、技术指南等工作标准后,及时贯彻应用自然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等级价体系。

30.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标准体系和产业准入政策。贯彻执行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发布产业准入标准及负面清单,稳步推进工业“标准地”,将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水平和生态保护要求作为选择使用权人的重要因素,纳入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合同,明确受让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资产的要求。积极争取省级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试点。

31.建立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规则和市场监测监管机制。出台我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工作实施方案,规范采矿权抵押备案。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建设。

七、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

32.编制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探索建立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机制。2020年启动编制市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积极争取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

33.建立健全自然生态空间占用补偿机制。坚持“谁占用、谁补偿”原则,建立健全依法建设占用各类生态空间和压覆矿产的占用补偿制度,严格占用条件,提高补偿标准。

34.落实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坚持“谁破坏、谁赔偿”原则,落实和完善由违法责任人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的损害赔偿制度。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行为和咨询服务管理。

35.积极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加快实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2020年完成全部废弃矿山治理面积达到50%,2022年完成全部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任务。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申报和建设工作,按照《江西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地方政府投入与社会资金共同参与机制。出台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生态修复项目的政策措施,开展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对责任人灭失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政府组织开展修复工作。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产权安排,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生态保护修复。出台激励社会资本投入历史遗留矿区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探索新的修复模式,推进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

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督体系

36.加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监管。整合测绘、土地、矿产、地质、水资源、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要素及管理数据,建设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管理综合平台,全面提升监督管理效能。按省部署完成制度建设和平台建设。

37.贯彻落实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根据《中共萍乡市委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萍发〔2019〕5号)部署,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国有自然资源专项报告,按要求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要求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

38.建立科学合理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按照省部署,逐步建立我市层级明确、职责清晰、内容规范、奖惩合理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办法。

39.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处理标准、统一审计报告”要求,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40.按照省级部署,落实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41.推动多方全程有效监管。发挥人大、行政、司法、审计和社会监督作用,推进各部门各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有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配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和省自然资源厅做好专项督察工作,建立重大问题台账管理制度。

42.加强自然资源资产执法监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与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和省自然资源厅重大问题转交、通报、处置、反馈等联动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各级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刑事司法信息共享、联动办案,依法严肃查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领域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九、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规体系

43.全面清理和配套健全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涉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保护的规定提出“立、改、废”意见,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级土地、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修订进展情况,推动研究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地方配套立法和规章制度制定。贯彻落实省级出台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地方性法规。

44.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解决机制。设立产权仲裁中心,提供纠纷救济途径,逐步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多元化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45.落实公益诉讼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贯彻执行《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适时公布严重侵害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典型案例。积极搭建多方参与的公益保护和公益诉讼工作平台,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协同审判机制。

十、保障措施

46.加强组织保障。加强党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建立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市县负责的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地生效。

47.加强统筹推进。建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分工协作,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各项任务扎实有序推进。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围绕各项重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制定细化配套改革措施,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48.加强试点总结。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试点项目开展,及时总结提炼可复制的典型经验,重点总结有特色、有亮点的具体做法和措施,形成自然资源资产改革的“萍乡样板”。同时,要把试点作为重要改革方法,紧紧围绕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具体内容,积极争取我市纳入省级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促进生态保护修复的产权激励机制试点以及健全产权体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促进资源集约开发利用和加强产权保护救济的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

49.加强宣传引导。坚持媒体宣传和社会宣传结合,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互补,充分利用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海洋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世界湿地日、全国土地日、江西省生态文明宣传月等重要纪念日和宣传月,线上线下、联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政策解读及系列主题科普活动,加大萍乡山水林田湖草修复等生态品牌宣传力度,特别是将首创、好典型的改革措施和工作在国家、省、市主流媒体上进行报送,讲好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改革的“好故事”。

50.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切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大支持自然资源资产改革和相关平台和载体建设,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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