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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垃圾的通告

2020-10-16 11:10| 发布者: cs小编网网| 评论: 0|来自: 生态张佳坊

摘要: 为有效防止露天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全乡大气环境质量,防止露天焚烧引起火灾等次生灾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
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垃圾的通告

      为有效防止露天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全乡大气环境质量,防止露天焚烧引起火灾等次生灾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全乡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及其他垃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秸秆及其他,包括水稻、油菜、花生、玉米、棉花等农作物在收获将实后的剩余部分,田边或水边荒草视同秸秆,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乡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其他垃圾。
      三、焚烧秸秆及其他垃圾,造成树木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四、公民露天焚烧秸秆及其他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科,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焚烧秸秆及其他垃圾,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听劝阻,故意焚烧秸秆及其他垃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投诉举报违规露天焚烧行为。(投诉举报电话:7641101乡政府,13755535460乡环保办)

张佳坊乡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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