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西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栗水河、萍水河、金山河、长平河、宫江河等及其支流河段、所有天然水库等水域设立禁渔区,依法实行禁渔制度。在禁渔区内禁止除休闲垂钓之外的其它捕捞行为。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二、严禁在全县天然水域内(包括河流、水库、池塘、沟渠、滩涂及农田等)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及其它禁用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违者,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非法制造或销售定置网、拦河网(缯)、地笼、粘网以及电力捕鱼工具等禁用渔具。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欢迎社会各届人士积极参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发现非法捕捞行为,可以向县农业农村局举报。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电话:0799-3661393。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栗县人民政府 二0二0年九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