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健全人民调解基层组织。建立健全区、乡(镇、街)、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区共成立161个调解委员会,并由司法局联合检察院成立“检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信访局成立“访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法院成立“诉调对接”基层解纷委员会。二是配强人民调解专业队伍。健全和完善乡(镇街)、村(居)调解员组织机构,调委员会成员由3至7人组成。截至目前,全区有专职人民调解员56人、兼职人民调解员462人。三是创新调解方法。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切实抓好月排查制度,采取“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方法,在全区大力推行“流动庭式调解”、“诉前调解”等模式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