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行为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进一步落实露天焚烧行为的综合整治工作,近期,镇环保办、城管办、应急管理所、青山派出所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青山镇对露天焚烧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近年来,青山镇深入推进文明创建和大气环保整治工作,坚持“防”“治”同步推进,努力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不断巩固整治成效,全力以赴打赢蓝天保卫战。 一是坚持网格化的联防联动联执法巡查排查机制,加密巡查频次,确保及时发现、快速反应、妥善处置。 二是坚持标本兼治,在持续加大对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行为防控和查处力度的同时积极开展露天焚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劝导、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杜绝焚烧行为,确保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三是坚持一案双查,既对违法责任人进行严查重处,又对落实禁止秸秆垃圾露天焚烧工作职责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确保压力传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警示震慑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未被当场发现的焚烧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垃圾是指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通过燃烧产生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露天焚烧秸秆是一种违法行为。《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违者将依法处以500至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造成他人人身、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由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