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置的通知机动车和机械维修等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车辆、机械维修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废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属于危险废物;废弃的铅蓄电池也属于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芦溪县危险废物三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芦环字[2021] 26号)文件要求,现将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规范处置要求通知如下: 一、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产生企业(单位)应建立法人(主要经营人)管理责任制,对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管理、流向负总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规范设立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贮存设施;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依法将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委托具有专业收集贮存或利用处置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合规处置。 二、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的,须持有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实施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转移、运输、装卸、倾倒、接收、堆放,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处理处置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四、一切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将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交由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非法回收、处置。 五、无资质不得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的,或将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如发现以。上问题,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予以处罚并要求整改到位: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或处置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行为。 举报电话:生态环境部门0799-7551631 公安机关110 萍乡市芦溪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