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 一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 在芦溪生态环境局正式签署赔偿协议, 标志着芦溪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取得阶段性成果。 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 今年,萍乡市芦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辖区某矿山企业正在露天开采作业,企业未按照环评要求对排土场的剥离表土进行覆绿和筑挡土墙,造成一定的造成水土流失现象。经过多次现场核实、调查询问,并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实地勘察,最终认定该企业违法事实清楚。 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 为引导该公司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和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芦溪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县检察院、县司法局等相关单位按照“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举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 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经过磋商讨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内容达成一致,赔偿义务人均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性,愿意按照鉴定评估方案要求,立即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生态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成功磋商,进一步落实了环境保护制度,通过持续强化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联动,促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尽快承担赔偿责任,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环保意识深入人心,营造了更加浓厚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有力推进了芦溪生态文明建设。 |